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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商拋家棄子 元配訴離判准

  王姓台商廿多年前到大陸廣東經商,外遇生子後,即對元配家庭不聞不問,期間兩人雖曾簽定離婚協議書,但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前,王又打了退堂鼓,元配隱忍至今,決訴請離婚,法院審理後判准,結束兩人卅四年婚姻關係。

  王姓台商婚後育有兩名子女,與妻子感情尚屬融洽,但民國七十七年間,王為拓展業務,到大陸廣東經商,卻和大陸女子外遇生子,元配雖獲知此事,為避免子女受到家庭破碎影響,決隱忍不發,獨力扶養子女長大。

  直到八十四年,王因經商失敗回台,兩人雖同住屋簷下,但形同陌路。王還按月將薪水寄到大陸給二奶,其餘薪資則花在聲色場所,九十年間王某再赴大陸,期間曾拿了五、六十萬元回家,但從九十八年初迄今,音訊全無,行蹤不明。法院調查期間,曾傳喚王某的兒女作證,兩人表示,學費及生活費用都是靠自己打工或是辦理助學貸款及母親支付,兩人均有一、兩年沒看過父親;而法院也查出,王從去年底出境後,就沒有入境記錄。

  法院依元配所述,認為王長期以經商為由常駐大陸,期間鮮少返家,或分擔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費用,加上迄今行蹤不明,已屬惡意遺棄,遂判決離婚。

資料來源:中國時報 2010/11/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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