客戶常見問題

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?

有人說:世界上只要有男人、女人,情色問題永遠存在。古往今來,凡有男女的地方,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、風流韻事。儘管許多愛情顧問、婚姻專家著書立說,講什麼「但願人長久,千里共蟬娟」;講什麼「兩情若是久長時,又豈在朝朝暮暮」;講什麼「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」;講什麼「愛情的本質是奉獻」......。
   可是,性愛終究是性愛,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? 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,外遇就難以禁絕。儘管「通姦除罪化」的呼聲響徹雲霄,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,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,困擾著世間男女。 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,在於婚外性行為,而不及於「精神外遇」,所謂「無性外遇」,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「性外遇」,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,道德層面的責難居多。然而,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,經常是相互為伴,甚至合而為一。說穿了,大部分的外遇,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。然而除了性愛之外,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、金錢的成分,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?


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?

受款人應有的權利

如果贍養費支付人("支付人 ")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,贍養費受款人("受款人")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,扣押支付人的入息,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。


作為支付人的你,是否巳盡了責任?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,你是否知道巳屬違法?

支付人應有的責任

支付人應遵照法庭的規定,準時和穩定支付贍養費。若未能支付,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扣押入息令,支付人便需遵照法庭的命令,提交有關入息旳資料和核實陳述書,以便法庭發出扣押令。


當配偶有外遇時,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?

(1) 瞭解婚姻的體質、病因及病情,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婚外情的問題,並不是只有三個人的問題,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,可以說是千頭萬緒、糾結難解。
  當外遇發生時,元配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,可以捉姦、可以提出通(相)姦的告訴、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、可以請求判決離婚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,但是在其他方面,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,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,攤牌的結果,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。
  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,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,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,讓第三者乘勢而入,在一消一長之間,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,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。
   其實,外遇問題的處理策略,並沒有一標準的公式,許多婚姻問題專家的建議,對某些人而言,確實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,但對某些人而言,卻可能會水土不服,越攪越亂。這是因為每對夫妻的婚姻狀況各有不同,就像每個人的體質不同。因此,婚姻諮詢專家在開處方箋解決婚外情問題之前,一定會先瞭解諮詢者婚姻的體質、病因及病情,才能對症下藥。

(2) 面對外遇問題的心理建設

   許多人在面臨另一半外遇的衝擊時,常會被自己的情緒弄得六神無主,而在處理外遇問題的技術上,顯得笨拙無比。 其實,婚姻問題本來就是錯綜複雜,有許多所謂婚姻專家,他們能夠著書演講,但是仍然不能很妥善圓滿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,可見婚姻問題的複雜性。而一般人本來就缺乏處理婚姻問題的專業知識與經驗,其不能冷靜、理智、有條理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,也就不足為奇了!

   面對外遇的問題,總不能一味逃避,遲早都要有一個結果。除了必須冷靜之外,下列心理建設極為重要:
1. 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?
  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,心中總是茫然無緒,到底自己還要不要這個婚姻?能不能完全寬恕曾經背叛自己的另一半?自己所追求的人生是什麼?在乎婚姻的是什麼?連自己都沒有定見及認知,如何能掌握解決問題的方向?因此,處理外遇問題第一步,就是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?
2. 確切瞭解自己要怎麼做(如何做)?
   能夠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,才能進一步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。是採取壓制策略、迴避策略、圍堵策略、妥協(容認)策略,或是退讓策略,一切取決於自己的決定。
3. 真正的去做(實行階段)
   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之後,接下來的就是要真正去做、去實行,否則一切都是空談,一切還是回到原點。千萬不要太相信自己的直覺,而自以為自己最了解另一半,其實,婚姻存有太多的盲點,這些盲點經常就是外遇問題的徵結所在。多諮詢專家的意見,尋求社會支援系統的幫助,再加上自己理智的判斷,真心誠摯地去解決問題,才是處理外遇危機的最好策略。


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,是否構成刑法的通(相)姦罪 ? 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?

按刑法的通(相)姦罪,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,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。 因此單純精神外遇並不構成刑法的通(相)姦罪 。
而所謂「精神外遇」,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,與法律所責難的「肉體外遇」不同,縱使他們在精神上、思想上、言語上、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,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,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(相)姦罪。

精神外遇並不在目前的離婚要件中,因此目前是較難依據精神外遇判決離婚的。


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應負何種法律責任?

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,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,即屬通姦行為。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,其法律責任如下:
(1)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(相)姦罪,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惟本罪須告訴乃論(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),且非配偶不得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),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,則不得告訴(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)。又告訴乃論之罪,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)。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撤回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),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)。
(2)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,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對於配偶 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(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、第一八五條、第一九五條)。
(3)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(民法第一○○一條但書),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,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。
(4)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(民法第一○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),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(民法第一○五六條、第一○五七條)。


在家暴事件中,何人可以聲請保護令呢?

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,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,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家庭成員間,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、子女外,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?
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:「本法所稱家庭成員,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︰一、配偶或前配偶。二、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三、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四、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」,因此,得聲請保護令的範圍相當廣泛,包括:夫妻、前夫前妻、二房、父母、祖父母、曾祖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、曾孫子女、丈人丈母娘、公公婆婆、兄弟姊妹、叔伯、阿姨、姑舅……等,只要遇到有家庭暴力行為,都可以聲請保護令。
有一點要注意的,在司法實務上,同居男女朋友有時候會因為吵架動手,受害一方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並且須以「事實上之夫妻關係」為由提起,而同居事實應該有相當一段時間,且有組成家庭的意思,否則應該不能據此聲請保護令。

台北徵信: 0800-555-502 台中徵信: 0800-099-599 嘉義徵信: 0800-202-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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