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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監護繼承] 母領光遺產 兒可免償亡父債

台東張姓讀者問: 父親過世時,我和弟弟未滿18歲,當時我們不懂拋棄繼承,和母親一起繼承父親的遺產,包括土地、銀行存款,後來母親自行把父親銀行的存款領走,前年2月,母親去世,我和弟弟已拋棄母親的繼承權,請問我們可以申請拋棄父親的繼承權嗎? 律師答: 依《民法》第 1174 條規定,法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但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之。 拋棄須3個月內提 當年若讀者欲拋棄繼承,應由法定代理人即母親,代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明,如果超過法定3個月的期間後,就無法再拋棄繼承,所以讀者目前已無法再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。 由於讀者和弟弟當年未滿20歲,屬限制行為能力人,若因此成為「揹債兒」,因《民法》繼承篇在2007年12月間已修正,依《民法繼承篇施行法》規定,若繼承發生在《民法》繼承篇修正前,因繼承開始時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以致未能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時,或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,得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 讀者和弟弟雖未在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,但若繼承的債務大於遺產,只要在繼承遺產範圍內,負清償責任即可,除非債權人證明讀者和弟弟不償還債務,顯失公平,才無法適用;至於當年父親的遺產包括土地、銀行存款等,若能證明已全由母親取走,兄弟倆並未分得,可不用負清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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