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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婚姻問題] 被精神虐待 可蒐證訴離

不具名 讀者問: 如果先生造成我精神壓力很大,導致我得厭食症還有失眠且需求診精神科,如果我請精神科醫生開證明,我可以拿證明到法院訴請離婚嗎?就診紀錄多久內才會有效呢?我可以用哪一條離婚理由提告,請問有無其他注意事項或是還需要蒐集哪些證據?
律師答: 這位讀者,因先生造成精神壓力很大,導致得厭食症還有失眠且需求診精神科醫師。由於文中無法判斷先生對讀者造成壓力的原因,如果是有精神上的虐待,例如碎碎唸或是其他類似舉動造成讀者精神上的壓力,屬於《民法》第一○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讀者可根據此一條款向法院訴請離婚。 醫生開立診斷證明 至於到醫院找精神科醫生看診的就診紀錄,法律並沒有限定需要幾個月、半年或一整年的時間,但讀者被先生虐待的情形應該持續一段時間,可以請負責治療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,證明從何時開始就醫、病名如何?後續如何治療?另外讀者還須蒐集的證據包括錄音、錄影或有其他人曾親眼見聞,可以出庭證明確實受到丈夫精神虐待的證人。 如果不是碎碎唸這種型態的精神虐待,而是其他情形造成讀者精神上困擾,讀者還是可以向精神科醫生求診、蒐集證據或有其他親人可以證明,最終請看診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,依據《民法》第一○五二條第二項規定,依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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