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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生活法律] 遺失支票先止付 再聲請法院催告

讀者許小姐問: 我想請問支票遺失該如何辦理?如果是要向法院辦理,相關詳細程序為何呢?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嗎?還是要預作哪些動作,才能確保我放在銀行裡的錢,不會被冒名領走?遺失本票跟支票,兩者之間後續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同?
律師答: 支票遺失時,可先通知銀行止付,並填具「掛失止付通知書」及「遺失票據申報書」,取得銀行簽章的「掛失止付通知書」後,再到付款地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,公開請票據權利人出面行使票據的支付權利,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辦理。 本票須載明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須撰寫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,若遺失的是本票時,另須載明本票到期日或無到期日,兩者聲請費用都是1千元,等取得法院的收據後,可連同聲請狀副本並提出止付通知,在5日內送交銀行備查,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。 收到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,記得應詳細核對姓名、票據號碼、金額、發票日期及相關記載,然後將法院裁定內容全部刊登在新聞報紙1日,並購買當日所刊報紙兩份,標示登報位置後,一份陳報法院,另一份自己保存。 公示催告裁定所記載的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,如無人申報權利,應在3個月內,撰寫民事除權判決聲請狀並附該公示催告裁定、報紙,再到法院繳交1千元聲請除權判決。 等全案判決確定後,讀者會再收到法院的除權判決書正本,屆時就可持判決正本到銀行,領取掛失止付的支票金額,或拒絕本票持票人之請求付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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