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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監護繼承] 想取監護權 簽協議可註明

不具名讀者問: 我想和丈夫離婚,但我們育有1子,如果我們要協議離婚的話,我想取得小孩的監護權,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,我該注意什麼?關於放棄親子監護權的部分要怎麼寫,才能讓男方徹底放棄監護權,且確保他這輩子都無法反悔跟我要回小孩?
律師答: 《民法》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,「夫妻離婚者,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。」在夫妻協議離婚時,希望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,只需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註子女監護權條款,例如「關於未成年子女甲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應由女方乙○○任之」。 監護權屬親權的一部分,而父母子女間的親權源自血統,無法以任何法律行為做永久拋棄或變更;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,依法可請求與未成年子女定期、不定期見面或聯絡;除非有事實可證明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,與未成年子女見面交往將產生危害,否則不得剝奪其權利。 明顯不適任可更改 另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,對於未取得監護的一方設有改定監護人機制,即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監護人的照護不符子女最佳利益,或明顯不適任,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。 所以離婚協議書中若加註「事後不得改定監護人」、「預先拋棄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之權」等文字,涉及親權的永久變更,且違反我國《民法》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,恐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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