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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生活法律] 房屋借名登記 出名者無所有權

讀者小蓉問: 40年前舅舅婚姻出問題因而離婚,舅舅擔心贍養費問題,所以買房子不敢登記在自己和小孩名下,把房子登記在我母親名下,過了數十年,現在舅舅想移轉產權,卻因增值稅而退卻,至於我母親又不想把一生一次的機會讓出,請問有什麼方法能解決呢?
律師答: 讀者母親的問題,在法律上叫做「借名登記」者,這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好,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,但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及處分,他方則同意針對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契約,此一法律關係的成立,側重在借名者與出名者雙方的信任關係,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一樣。 讀者提到,舅舅因離婚贍養費問題,而將房屋登記在讀者母親名下,舅舅與母親間確已成立借名登記契約,母親雖是該房屋登記的名義人,但房屋所有權仍屬舅舅,母親假使因房屋登記在其名下,而誤會所有權屬她所有,不願將房屋返還過戶登記給舅舅,法律上有可能成立《刑法》的背信及侵佔罪嫌。 不歸還恐涉侵佔 另外,讀者的舅舅因增值稅問題而退卻,不敢要求母親返還房屋,既然舅舅未明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,則母親就沒有返還該房屋的義務。 建議讀者,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傷及兩家人和氣,現階段讀者只能要求舅舅明白向母親提出請求,請讀者的母親返還房屋及過戶,並向母親說明該房屋在法律上不屬她所有,千萬不要有據為己有的想法,否則將來恐怕會吃上背信、侵佔罪嫌,不可不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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